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在韩中国新疆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为由在韩中国新疆籍侨胞、留学生及关心支持中国新疆发展与中韩友好交流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团结在韩侨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新疆故事,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服务在韩侨胞发展,推动中韩友好交流与民心相通。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本会坚持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坚持爱国爱乡,维护国家利益与民族团结;
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文化自信;
坚持团结互助、开放包容、交流互鉴;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大韩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宣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组织开展中韩文化交流活动,展示新疆多民族文化特色;
搭建在韩新疆籍侨胞交流平台,促进团结互助;
传播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新疆形象;
引导在韩侨胞积极融入社会发展,同时保持文化认同;
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促进中韩民间友好;
承办相关文化交流及社会服务项目。
第六条 会员构成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
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认同本会章程和宗旨,愿意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在韩中国公民或关心支持中韩文化交流的相关人士;
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八条 会员权利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核心成员);
按规定享有相关服务与资源支持;
自愿申请退会。
第九条 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形象与声誉;
自觉践行爱国主义精神,维护民族团结;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发展;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及协会声誉的行为;
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会员管理
对违反章程、损害国家形象或协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审议,可予以警告、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组织结构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会。
第十二条 会长职责
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对外代表协会,统筹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副会长职责
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负责分管领域事务。
第十四条 秘书长职责
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活动执行与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
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审议及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活动导向
本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应坚持正确导向,弘扬正能量,传播中华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和中韩友好。
第十七条 对外形象
本会统一使用协会名称及标识,对外活动应体现良好组织形象和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合法捐赠与赞助;
项目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经费使用坚持规范、透明原则,用于协会发展及公益性事务。
第二十条 章程修改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生效
本章程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